文配图需慎重,莫忽视作者的修改权
在出版的图书、刊登的文章中使用配图可增加可读性和趣味性,是出版领域的惯例。使用他人图片作为图书、文章配图应当取得图片权利人的许可,这一点已大致成为共识。但是,为图书、文章配图是否应当征得图书、文章权利人的同意?具体法律依据何在?实务之中尚多有模糊之处,因此引起的争议纠纷也不在少数。
冰心先生的作品多以“童真、母爱、自然”为主题,在少儿出版领域选用率非常高,出版社为所选冰心作品配图的情况也极为普遍。其中某出版社出版的《小桔灯》(美绘本选集)一书所配图案,引起了冰心著作权继承人的不满。她认为该书封面举着小桔灯的小姑娘“脸庞圆润、扎长辫、穿花袄、着白袜”的形象,与冰心《小桔灯》一文中“瘦瘦的苍白的脸,冻得发紫的嘴唇,头发很短,穿一身很破旧的衣裤,光脚穿一双草鞋”的描述不符,不能准确传达冰心先生的本意,有违文章主旨。内文各篇文章的配图,风格怪异,也没有体现出冰心作品“母爱、童真、自然”的特点。出版社则认为其出版前已经向权利人获得了使用冰心文字作品的许可,没有对文字进行修改,已经履行了责任;配图的问题是出版社在文字之外的安排,与文字作品权利人无关。
这就涉及配图的法律性质。图书和期刊整体版面设计与装饰时会用到花纹、图案、图片等元素,往往为体现出版单位或系列图书、期刊的风格,或与正文作品不直接相关。但结合文字作品的具体内容描写,在文字作品当中插入绘图,应另当别论。其目的在于运用图片的视觉效果,来说明、解释、补充或者增强文字所表达的意思、形象或意境。基于此种目的对文字作品进行配图,与通过增减文字对原有作品进行说明、润饰、补充、强化,具有同样的作用,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为文字作品配图的做法,应当落入对文字作品的“修改”范畴。
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作品,是作者的权利。对此,《著作权法》有明确的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关系到作者的人格名誉,其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其著作的修改权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因此,给文字作品配图,应该视为对作品的修改,须经过作者的许可。作者去世后,应当征得其继承人的同意。冰心的继承人有权维护冰心作品的著作修改权,对于不当配图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权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近年来,由于配图引起的争议和纠纷,集中在教科书及少儿辅助读物领域,尤其教科书配图的错误引起了大量的批评。究其原因,是编辑出版者对于配图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对作者修改权的认识有失偏颇,在选用文字作品并为文字作品配图时,没有考虑作者的修改权益和权利人的需求。
当然,为作品配图恰当与否,并没有客观可量化的标准。包括配图在内的作品修改确认,也要考虑图书编辑出版的流程。出版社与权利人可以在作品授权使用合同中对配图做出约定,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配图审查的责任和时限。对作品配图有严格要求的权利人,也可以在授权时主动做出特别声明。
(本文作者:罗向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原标题:《文配图需慎重,莫忽视作者的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