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业务规范
山东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年鉴编纂出版水平,推动年鉴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 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存史、资政、教化作用。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对外和对港澳台事务有关政策或法规,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涉及重大敏感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宣传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年鉴编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体现时代特征、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编纂质量达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编写规范,出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 框架
第六条 年鉴框架设计应体现分类的科学性、年度的变化性、区域的特殊性、结构的合理性、编排的规范性。
第七条 年鉴框架要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结合实际社会分工,参照相关分类标准,按所记述的年度资料属性进行合理分类。
第八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大致包括以下方面:(一)本地概要情况;(二)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法治、军事等;(三)经济管理、农业、工业、建筑业、商贸等;(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财政、税务、金融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六)人民生活、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等。
第九条 年鉴框架一般分类目、分目和条 目等层次,也可在分目和条 目之间增设一个层次。
各层次标题应准确、规范、简洁,能够揭示所记述内容的特点,避免重复。
第十条 年鉴框架应保持主体结构相对稳定,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体现稳定性与创新性的有机结合。
第三章 资料
第十一条 年鉴资料应反映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内容,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二条 年鉴资料应做到一、二、三次文献比例适当,以二、三次文献为主。可采用参见、互见等形式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三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能准确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脉络和轨迹。
第十四条 年鉴资料必须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得收录。
第十五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四章 内容
第十七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文字、图片、表格等形式,文字记述以条 目为主体,辅以特载、专文(专记)、大事记、人物、附录等多种记述形式。
第十九条 条 目分为综合性条 目和单一性条 目等类型。综合性条 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 目一事一条 ,基本要素齐全。
条目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突出新事、大事、特事、要事,反映社会热点。
条目一般由标题、释文、作者署名三个部分组成。标题精练、简约、规范,题文相符,中心词突出并前置。释文资料完整系统,一般应具备时间、地点、事件、人物、原因、结果等要素。作者署名文末。
条目编写应坚持述而不论、据实而书、直陈其事,寓观点于记述之中。消除部门工作总结、报告痕迹。不记述部门非主要职能的信息。
条目排列有序,避免单个条 目构成分目。
第二十条 图片包括专题图片和随文图片。图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和存史性,地方特色或年度特点鲜明,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简洁、准确,反映的事物、时间、地点以及主要人物的姓名、位置、时任职务等要素齐全。应署作者或提供者姓名。
随文图片应与正文内容相符,以图释文。
使用领导人照片要严格把关,少用会议、楼堂馆所照片,不用人物标准照。
第二十一条 年鉴应刊载地图。地图的选用和绘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需通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审图号。行政区划图应使用最新版并与记述年度相关行政区划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表格应包括表题、表体及表注。表格设计合理、要素齐全、数据准确,与正文内容有机组合、数据一致,摆放位置合理。
第二十三条 特载一般收录本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和存史价值的重要文献。
第二十四条 专文(专记)一般收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撰写的重要专题文章。
第二十五条 大事记主要选录年度内本行政区域重大事件、活动和举措,做到重要事项不漏,准确无误,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以时为序,采用编年体或纪事本末体记述。
第二十六条 入鉴人物要严格掌握标准,一般包括先进人物、新闻人物、著名专家学者、重要逝世人物等。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记述。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重点介绍主要经历、重要事迹和成就。
第二十七条 附录收录年鉴正文不便收录的其他重要资料,一般为原文照录或摘录。
第二十八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设置、资料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年鉴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包括目录和索引。目录置于卷首,详至条 目,完整地体现年鉴的框架结构和整体内容,根据需要可编制英文目录。索引置于卷尾,一般为主题索引。
第五章 行文
第三十条 年鉴行文应遵循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现代语体文记述,用词准确、规范、精练、朴实,语句流畅。忌用模棱两可、感情色彩强烈、夸张性词语,杜绝虚浮之语和溢美之词。
第三十一条 年鉴的文体,除专文、引文外,均应为记述文体或说明文体。
第三十二条 年鉴行文除一次性文献外均应使用第三人称,人物直书其名,必要时可在姓名前冠以职务或职称;会议、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专项活动等专有名称,除通用简称外,第一次出现时一律使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简称,续文中可使用规范简称;外国国名、地名、人名、机构名称、学术名词等,均应译成中文,并视需要括注外文,译文一般以新华社或人民出版社的译名为准。
除入鉴人物外,记述内容涉及人物的,应以事系人,人随事出。
第三十三条 使用缩略语应准确传递本意,不产生歧义,避免使用地域性、专业性或行业性较强的缩略语。缩略语首次使用时应括注具体内容。英文缩略语使用应符合有关新闻出版规范。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用语,民族、宗教用语,国际关系用语,军事、计划生育工作用语,以及灾害、疫病、重大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和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性事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规范统一表述。
第三十五条 时间表述要准确,应写明具体年、月、日,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时间代词;以月、日为标志的事件或节日,用汉字数字表示时,只在一、十一和十二月后用间隔号;当直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月、日之间均用间隔号(半角字符)。
第三十六条 同一事物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地点、计量单位、术语表述全书要统一。
第三十七条 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 出版
第三十八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年鉴封面应印有年鉴名称、年度卷号、编者名和出版者名。封底应有条 形码、书号及定价。
年鉴一般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中的地名专名冠名(如:××年鉴),若使用地名专名产生歧义,可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如:××区年鉴),或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年鉴)。年鉴名称使用国家标准字体,不使用个人题签。
年度卷号以记述年度的下一年份标识卷号。
封面、封底设计美观大方,年鉴名称、卷号醒目。
第四十条 年鉴书脊应有年鉴名称、年度卷号和出版者名。
第四十一条 年鉴主书名页(扉页)的信息要素及其版式应与封面一致。
第四十二条 年鉴版权页内容要全面、规范。
第四十三条 年鉴版权页后应设置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年鉴编审人员名单等。编辑说明置于年鉴编审人员名单之后。
第四十四条 年鉴正文排版设计疏密得当,版心规格合理,版面利用率高,留白少。
第四十五条 年鉴印刷、装订质量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六条 年鉴开本一般采用16开本,文字横排。
第四十七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连续出版。要在出版年度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定的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速增效,缩短周期,增强为现实服务的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专业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等其他年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