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

长乐市方志办 陈挺

第二轮修志工作很快将进入尾声,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与不编以及如何编,又将成为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所要面临的问题。借此机会,笔者拟就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谈几点认识。

一、编纂应由地方志机构组织

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经把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机构的工作职责。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综合年鉴编纂的组织者有的是政府办,有的是方志委(办),有的是统计局,一些省和地市还由社会科学院组织编纂。笔者以为,根据地方综合年鉴的特点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性质,应该确定统一由地方志机构来承担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职责。因为,各级政府办有大量的政务工作,不适宜主持这项工作;统计局工作职能是调查统计,不应进行年鉴的主编工作;社会科学院是研究部门,主要职能是在现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以应用研究为主,也不应从事年鉴的主编工作。而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在性质、内容、体裁、功能及编纂体例等方面有诸多共通之处,由地方志机构作为地方综合年鉴的主编单位既能保证年鉴编纂的质量,也能为下一轮志书编修打好基础。建议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地方志机构也应主动承担起法规赋予的职责。

当然,我们说地方年鉴的编纂工作应该由地方志机构承担,并不是排斥其他单位编纂年鉴,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发挥各自专长,编写专业年鉴。以长乐为例,由统计局编纂的《长乐年鉴》很多内容仍然是年终总结报告式的,近年来,虽有改善,但从与地方志相衔接,为续志积累资料方面来看,有许多地方还可改进。这与术业有专攻,非统计本职工作有关,也与因为是兼职,时间、精力无法保证有关。依笔者看,他们完全可以在原先统计年鉴的基础上下功夫,将统计数据做细,做实,做深,面向特定的读者群,编纂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专业水准的专业年鉴,作为地方综合年鉴的有益补充。

二、编纂应注意为修志积累资料

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书有许多共通之处。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可以看做是两轮修志间的中继工程,可为续志积累资料。为此,我们就应该处理好编纂地方综合年鉴与续志相衔接的问题。首先,要在框架结构上与志书接轨。在设计年鉴总体框架结构时要注意参照地方志篇目。年鉴编纂一般采用分类编辑法,实行栏目化编排,下设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在类目和分目这两个层次上应有意识以志书篇目设计为蓝本,横排纵述。笼统地说,就是以志书的“卷”对应年鉴的“类目”,以志书的“章”对应年鉴的“分目”, 类目和分目一经确定,就应固定下来,一般不要有变动。逐年出版的年鉴如果经常改变类目和分目设置,必然会造成续志时的“纵断线”、“横缺项”。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不能简单到依葫芦画瓢,机械照套。其次,在条目内容的记述上也应具有连续性,比如记述跨年度重大工程的建设,应根据工程进度,逐年记载,不能有头无尾或有尾无头,否则就看不出工程的整体概况,无法为续志提供全面资料。第三,要注意收集人物资料。人物志是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被视作“志中之志”,但由于志书年限跨度大,所涉面广,资料收集难度大,是一项浩繁的工程。而年鉴编纂由于续修年限短,在人物资料的收集方面比修志有先天的优势。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注意收集每年各级各部门评选出的先进人物、新任职的职官、新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资料,为以后续志充分积累资料。

三、编纂应体现年度特色

《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书20年左右续修一次,旧志的编纂时限更长,力求反映事业的兴衰起伏,揭示事物本质与规律。而年鉴一年一修或数年一修,除了和志书一样要求全面、准确外,还追求时效性、实用性。在这方面,年鉴有不同于志书的自身特点。为了突出年鉴的年度特色。笔者以为,首先应在条目的设置上下功夫,除了按科学分类体系设立条目外,还要按相关领域年度内的大事立目。如“审判”分目下设概况、刑事审判、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经济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这几个条目。既有按科学分类体系设立的条目“刑事审判”、“经济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还有按相关领域年度内的大事设立的条目“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等,年度特色便一目了然。此外,要发挥“特载”、“专文”这一年鉴体裁的一大优势,对年度内的大事要事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记述,或对某一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规律性的探讨。

以上浅见,抛砖引玉,求教各位专家学者。

责任编辑: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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