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要闻】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
5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第5次常务会议,专题审议《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原则同意由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吴政隆省长作了重要讲话,指出地方志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江苏是方志大省,历代流传下来的地方志近800种,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与江苏在全国的GDP占比相匹配。《条例(草案)》中“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尤其有必要,这些资料只有地方志才能记载。
江苏省委、省政府非常关心重视地方志立法工作。2015年10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将《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张敬华、王江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江苏地方志立法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成立立法工作小组,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狠抓落实,《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被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列入2017年立法调研计划,被省政府列入2017年“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适时提出”的立法调研项目。2017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带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到省地方志办公室、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和扬州市、宿迁市专题视察调研地方志工作情况,积极推动《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立法工作。2018年1月和3月,省地方志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分别赴金坛、淮安两地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地方志事业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省地方志办公室列出5个调研课题,由13个设区市地方志办公室分别开展调研,形成系统的调研报告。组织召开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不同层面的领导专家论证会和设区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同志座谈会。在充分调研和吸纳各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的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和省地方志办公室党组会专题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2017年11月报送省政府。《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被省人大和省政府列为2018年的立法项目,用两年多的时间创造了全国地方志立法的新速度。(省志办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