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编修知识讲座:第十三讲 地方志凡例的编写
一、凡例的涵义
凡例,简言之,即发凡起例之意。发凡,就是阐明全书的宗旨、大纲和概要;起例,就是拟定著述的体例、格局、样式及规则条例。凡例一词,最早语出西晋杜预《春秋左氏传?序》:“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后来,人们便把说明著作要旨,拟定编写体例的文字称之为凡例。
二、凡例的地位与作用
凡例文字虽不多,却是志书编纂之要务。历代史学家、方志学家均把凡例提到极其重要的位置上来认识。唐代刘知几在《史通?序例》中说:“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昔夫子修经,始发凡例。”刘知几将凡例比作国家法规,由此可见凡例在史书中的重要地位。宋代方志学家周应合在《景定建康志?修志本末》一文中将修志工作划分为4个步骤:一曰定凡例,二曰分事任,三曰广搜访,四曰详参订。用今天的话说就是首先制订凡例,明确全志框架结构及编写要求,然后再依次给编写人员分工,广泛征集文献资料,组织志稿编写与审定。在此,周氏更把制订凡例列为修志4步之首。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在《修志十议》一文讲到修志者当具备“三长”时,头一条即是“识足以断凡例”,而后才是“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当代方志学家傅振伦先生更明确指出:“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
由于凡例对于修志的极端重要性,历代编修地方志书都非常重视制订凡例。如:明永乐十六年(1418年)颁布的《纂修志书凡例》21条;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颁布的《修志四十款》;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颁布的《修志牌照》23条;民国18年(1929年)内政部呈国民政府核准颁行的《修志条例概要》22条;民国35年(1946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内政部颁布的《地方志书纂修方法》9条等等,都是历史上全国性的通行修志法则。
新中国第一届修志之初,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1985年颁发了《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又颁发了《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2001年12月又拟定了《关于全国地方志工作的若干规定(讨论稿)》供全国修志工作者讨论修改。这一系列文献也是国家最高修志机关颁行的修志准则,也可称为当代修志工作的大凡例、总凡例,对于全国修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凡例作为志书编纂体例问题的统一规定和理论说明,其主要作用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凡例对志书的编写起指导和制约作用。正由于有了凡例这个编纂志书的大法,修志人员在工作中才能纲举目张,明体达义,做到取材有依据,编写有准则,行文有规格。虽然是众手成志,但全书各部分如出一辙,从而收到异曲同工之效。其二,凡例可以指导读者更好地阅读志书,是读者的阅读指南。
三、凡例的内容
指导思想、记述范围、时间断限、结构层次、体裁形式、语言文体、纪年方法、人地称谓、数据及书写、计量单位、人物立传原则、资料来源等是凡例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也就是志书的编纂原则。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98年2月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这是我们编写、审定志稿必须自始至终认真恪守的最重要的准则,亦是衡量新编志书质量的最基本的标准。因此,在志书凡例第一条必须明确交待。此外,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科学论述,蕴含着丰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普遍的指导意义,也应该写入我们续修志书的指导思想。为此,续志指导思想就应该充实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还可以顺势阐述编纂中必须遵循的某些原则。如:“立足当代,统合古今”、“详今略古,详近略远,以新中国成立后为记述重点”、“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等等编纂原则。
(二)、记述范围:记述范围本应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因时间断限单列一条,此处仅指地域范围。志书凡例交待记述范围,可给读者一个明确的空间概念。如续志断限内境域变化不大,即使不界定也不会引起疑问的可以省略不写;但断限内有改变的地方就应有所交待。
(三)、时间断限:即志书上断下限的历史年代。其文字表述应严格按照所编志书的断限实际明确交待。
(四)、结构层次:通常包括志书的篇目结构、内容分类、层次划分及某些篇章的主要内容。
(五)、体裁形式:从狭义上讲是指志书的基本体例(广义上凡例内容多属体例范畴)以及采用的主要体裁形式。新方志一般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以志为主。续修志书仍要沿用这7种体裁形式,但具体运用时则应随记述内容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六)、语言文体:指重点交待志书编写中行文章法方面的体例要领。比如:志书总体述而不论、寓评于述,哪些地方述论结合等。
(七)、立传标准:重点交待人物的立传原则、入传标准以及传、表、录的分类和排列方法。
(八)、行文规则:诸如文字、称谓、纪年、计量、货币、地名、数据以及其他特殊用语等均属行文规则问题,应择其要者分条交待。这里尤须注意的是数字问题。第一轮志书依据的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而1996年6月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CB/T15835-1995》又增加不少新规定,制定续志凡例时亦应据实修改。
(九)、资料来源:即志书所采用资料的来源出处及考订核实情况。设置此条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使读者了解志书内容的准确度和权威性,再是方便后人考查与研究。
(十)、特殊问题:包括有别于他志的篇目设置问题,书中涉及的重大政治问题,如何反映地方特色问题,与旧志或前志关系问题,志书记载重点问题,以及其他条款尚未包容的问题,都可单列条款说明。特殊问题是凡例中最能体现志书特色的内容,应把它视为撰写的重点。
四、凡例的撰写
实践表明,拟写一篇好的凡例,其难度要比撰写一篇好志稿大的多。执笔者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方志理论知识、深厚的文字功底和对所修志书全盘明了,还要历行4个必经步骤:
第一步为草拟阶段。志书框架确立后,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参照出版志书及时拟写凡例草案,并用以指导所有修志人员征集资料和编写初稿。
第二步为修订阶段。主编对分志初稿总纂之前,应广泛征求初稿撰写人员对凡例草案的意见,并根据新出现的情况认真修改,以便指导总纂。
第三步为评议阶段。在邀请专家学者评审志稿时,应将凡例稿一起送审,这不单为评稿人员鉴别志稿是非正误提供编纂依据,也可使凡例稿在评审中受到进一步检验,为最后确定一个严谨完备的好凡例充实一些较高层次的意见。
第四步为定稿阶段。即在评稿会之后,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对凡例稿从条款构成到语言表述进行全面修订,使之成为一个内容齐备、文字精美的好凡例。
五、撰写凡例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从第一轮修志实际情况看,在凡例撰写方面存在问题的不在少数,这里仅提出几个主要问题引以为戒。一是未把制订凡例当作要务对待。有的方志办对制订凡例不够重视,直到志稿编成送审时才匆忙凑上几条充数;还有的不从本地实际出发,机械模仿别地凡例,使凡例与志书形成两张皮。二是凡例内容缺漏太多,有的志书仅设有七八条,条款规定不能覆盖整部志书,满足不了修志和用志需要。三是不能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有的通例较多,特例较少,没有个性和特点;有的把一般出版物的具体规定统统搬进凡例,条款繁琐,文字冗长,使人得不到真正要领。四是凡例规定与志书正文各行其是,互相矛盾,此类问题多出现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公制和市制、简化字和繁体字、公元纪年和中国历史传统纪年的混用不清方面。五是凡例行文拖泥带水,不够严谨和缜密。
基于上述,凡例行文应把握四点:一、凡例行文如同撰写法规,要具有条理性,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开门见山。二、每个条文应标明序码,可不列例名,更不必划分自然段。三、一个条文最好说一项内容,不要兼顾其他。四、在简明实用的基础上,尽量讲求一点章法和文采。
六、凡例编排顺序
凡例在志书中应置于序言之后,目录之前。而凡例诸条文的排列顺序:一般应是指导思想、编纂原则、记叙范围、上断下限居于前;结构层次、志书体例、人物入志原则居于中;特殊问题、行文规则、资料来源列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