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编修知识讲座:第十九讲 地方志编纂要注意的几项原则
一、“以类系事、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的编写材料如何进行分类和科学归类而言的,这一原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进行分类记述,编纂出来的书就不叫地方志了。
具体的要求是:将性质基本相同的同一类事物归属到一个篇(章)中去记述,不以现在的单位、部门来进行分类,原则上要打破单位或部门的界限。当然,在把握这一原则进行分类的同时,还要参照国家行业的分类标准,并兼顾现行部门的管理体制。
二、“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把握总字数的占有比例而言的,也是地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
具体的要求是:现代的事物应详细记述,古代和近代的事物概略记述;距今越近的事物应详细记述,距今越远的事物应概略记述;其他地区没有的事物应详细记述,其他地区都有的事物应概略记述。编写中,古代、近代、现代的字数比例为:2︰2.5︰5.5或2.5︰2.5︰5。
三、“横排竖写”(即横排门类、纵述史实)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篇目编排和史实记述而言的,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进行篇目编排和史实记述,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
具体的要求是:首先应横排门类,按篇、章、节、目4级进行记述时,应横排至“节”一级;按篇、章、节、目、子目5级进行记述时,应横排至“目”一级;然后再按时间顺序从前至后记述史实。当然,个别特殊的情况还应具体对待。
四、“横不缺项、纵不断线”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全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而言的。具体的要求是:横排门类时,不要有缺漏项目,否则就破坏了志书的完整性;纵述史实时,其中不要有长时间的空缺,使前后记述有断裂,破坏了志书的连贯性。
五、“述而不论”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表述而言的,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进行表述,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
具体的要求是:在编写过程中,对事物的表述要客观,不要进行评论。因为“志”就是“记”,就是“记述”,有什么就记什么,原原本本,是非曲折由读者阅读了志书后自己去评判。
六、“寓评于述”的原则
这也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表述而言的,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记述,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
具体的要求是:对所记述的事物,不要人为的去进行褒贬,要寓褒贬于事实之中。
七、“下限一刀切”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的科学断限而言的。具体的要求是:志书的下限原则上要求一致,要断在哪一年,各篇章均应记述到哪一年,否则,这一篇断至这一年,那一篇断至那一年,参差不齐。当然,现在有些志书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个别内容(如概述、大事记、领导名录等)的下限也有所下延。
八、“生不立传”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立传人物的编写而言的。具体的要求是:记述立传人物时,这个人物必须是去世的,否则,有许多事情不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