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志书编纂的记述事物分类
县级志书,是处于基层的综合类志书,较省、地级志书而言,更具结构的整体性。一部志书的整体性如何取决于其对记述对象事物分类标准的统一。
“志书的记述,如记叙类文章的写法一样,都要解决“记什么”、“怎么记”这两个问题。志书记什么?志书是记特定区域时限内的自然和社会(相对于自然的广义社会)事物的。由于离开人和人的关系,纯粹的自然是不具有任何意义的,记述自然也是围绕对于人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展开的,因此,志书从总体上说是记人的。志书怎么记人?具体说,志书是通过记述区域时限内人与其所处的自然的关系,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这两个方面来记人的。志书记述对象的共同特征是主体独立性。客观物态性,组织主动性是志书记述自然与社会对象性质分别的特征。“横分门类,纵述史实”的志书体裁笔法,决定了“按事物性质分类”志书记述对象,篇目隶属关系处置,资料编排必须运用“归属主体”和“分别性质”的方法。
合理分类志书记述对象必须正确认识“分配承编任务”与“志书资料科学归属”,“事物发展过程”与“‘现状’和‘历史’资料的编排”,“志书记述内容整体和部分构成方式”与“志书编纂的组织方式”,资料搜集“众手成志”与志书篇目“统一结构”的关系。
一、县级志书记述的对象
志书记述的对象,总体说是记述区域时限内的人。具体说是记述区域时限内人与所处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是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自然又是人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与人生存发展相关的自然事物,可以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人们生活对象的自然事物形态,如山、河、气象等现象;二是人工化了的自然环境和人们生活生产所需的具体的人造的物质性基础设施。前者如水库、水塘,后者如铁路、公路、桥梁、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记述本区域这些人们生活对象的自然事物形态,人工化了的自然环境,生活生产所需的具体的人造的物质性基础设施的变化。就是具体地反映本区域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社会的人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精神生活。人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精神生活的关系。人们的这种关系往往采取一定的社会组织的形式。志书记述社会对象主要是本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组织的机构演变和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中存在的社会成员与组织之间的各种关系。
二、县级志书记述对象的性质
怎样把握志书记述对象事物的性质是分类志书记述对象的前提。志书记述对象的共同特征是主体独立性。志书记述自然对象与社会对象分别的性质特征是自然对象的客观物态性,社会主体对象的组织主动性。
所有志书记述对象的共同特征是主体独立性。志书记述对象的事物,可区分“事”和“物”两种类型。自然变化过程某个阶段的现象,如自然发生的某次山洪水灾,山体塌方,某个社会组织进行一项活动,都属“事”的类型。自然对象的某山、某河,社会对象的某个组织,甚至某个规划文本,都属“物”的类型。凡“事”都依属于特定的主体,都会有具体的产生过程;凡“物”都有具体存在形态。主体独立性是志书记述对象的共同特征。志书记述对象的主体,无论是自然对象,或是社会对象,都有或有过存在的具体形态或形式。
自然主体对象的客观物态性。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是人们生活、生产活动以发展科技、生产力为手段,适应、利用、保护自然的关系。自然存在物怎样成为人们现实生产、生活的对象是随着科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志书记述自然,虽然以客观自然的变化过程为内容,从中也内含着科技、生产力的发展过程和水平。志书记述的自然部分,既包括人们生产、生活对象的自然物,如山、河;也包括被人们改变了存在环境的自然物,如水库、水塘;同时还应包括人们制造的非作用于一次生产或生活过程长期相对静止存在的物质物,如公路、铁路、桥梁等。首轮修志已有学者提出它们不属经济的人工环境属性。而上述的客观自然物都以具体的形式而在一定时空具体地存在和变化着。
社会主体对象的组织主动性。组织主动性是志书记述社会对象区别于自然对象的根本特征。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之间的关系往往体现为人与政治、经济(生产)、文化和精神生活组织之间的关系。社会组织的机构演变和活动,集中反映了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和精神生活的具体形态。而在社会对象内部,政治组织、经济(生产)组织、文化和精神生活组织,其性质又是相互区别、各有特点。
三、县级志书记述对象的分类
“按事物性质分类”,“坚持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是公认的指导志书分类记述对象理论原则。科学分类志书记述对象,就是以所记述的事物为对象,以具体记述材料编排归类方法为内容,为志书资料编排提供一个合理的框架。贯彻“按事物性质分类”原则,就是志书分类记述对象要围绕志书记述对象的性质特征进行。
志书“志为记体”的文体性质,决定了“记”的内容必须是特定时空的客观具体存在事物。从“记”、“论”、“叙”三种文体大类区分来看,“记”体虽然可以对内容进行概括,但它排斥“论”体的抽象说理,也排斥“叙”体的主观叙情。因此,“述而不论”是志书记述的一条基本原则。
志书记述对象的主体独立性本质特征,告诉我们分类志书记述对象必须运用“归属主体”的方法,首先要确定主体是谁;自然主体对象的客观物态性,社会主体对象的组织主动性的分别性质特征,又告诉我们分类志书记述对象接着必须运用“分别性质”的方法,把不同事物区分开来。
运用“归属主体”和“分别性质”方法,志书记述对象第一级分类,是按客观物态性、主体组织性将记述对象分自然和社会两个大类。志书记述对象的第二级分类,是在自然和社会两个大类中,分别依据其不同主体的性质再进行分类,如将社会对象,划分为政治、经济(生产)文化和社会三个大块等,志书以后层级的分类都是照此逐级进行的。这样分类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地方志定义内涵的要求,也符合“坚持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从科学分类来说,分类为自然对象的内容,已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分类为社会对象的内容,又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在社会对象内部,又分别可归入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具体社会科学的范畴。政治组织的管理,经济组织的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学校培育人,医生看病,又是实实在在承担着的社会分工。志书篇目的设置,实质就是对记述对象的主体事物,依据“归属主体”和“分别性质”的方法,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层级隶属关系;推而广之,志书怎样记?简单说“是谁就记谁”,这里需要以正确认识谁为前提,以准确归属谁为结果;就资料编排的归属来说,“是谁的就归谁”,同样也是一个解决认识谁,归属谁的问题。“横分门类,纵述史实”就是使每一个被记述的具体对象事物有位置,在篇目层级归属上又科学合理。
四、县级志书合理分类记述对象必须正确认识的几个关系
运用“归属主体”和“分别性质”方法,按性质分类志书记述对象事物。只要我们抓住了事物性质的本质,分类的结果往往能很好体现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的有机统一。从总体来说,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本质上是一致的。“科学分类”的本质是要求按事物性质分类,社会分工本义是指社会进步意义的产业、职业分工。在志书编纂具体过程,往往被人理解为“科学分类”与“社会分工”二者之间优先选择。究其原因,是把“科学分类”和“学科分类”,“社会分工”和“党、政行政管理分工”简单等同起来。没有很好区分“承编任务分配”与“志书资料科学编排”的关系,没有很好注意“事物发展过程”与“‘现状’和‘历史’资料的编排”之间关系的区别。没有很好处理“志书记述内容整体和部分构成方式”与“志书编纂的组织方式”,资料搜集“众手成志”与志书篇目“统一结构”之间的关系。
1、“分配承编任务”与“志书资料科学归属”的关系
承编任务是按“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地方志工作体制,依据各部门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分配的。因此,承编单位,特别是政府组成部门提供的资料内容,既包括自身,又包括其管理的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的对象。往往有政治性质的管理;经济、文化性质的服务;经济性质的产业,文化性质的社会事业发展状况多种属性。志书编纂的业务组织部门,大多在分配任务时,已有切块归属的要求。“志书资料科学归属”,只有严格按照“按事物性质分类”的原则,运用“归属主体”和“分别性质”的方法,才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归属关系。
2、“事物发展过程”与“‘现状’和‘历史’资料的编排”的关系
“事物发展过程”是“过去”走向“现在”的过程。志书记述资料,是先通过篇目设置建立层级隶属的“横分门类”框架,然后在编排框架的最后层次针对对应事物“纵述史实”的。由于“现状”自然和社会事物具有直观可见性,事物发展的历史过程是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因此,志书记述资料的层级“横分门类”框架,是按现状事物之间的结构建立起来的,“纵述史实”的资料也是通过“先了解具体的现状事物,然后追溯与它前后联系的历史事物”的方法搜集整理而成的。
3、“志书记述内容整体和部分构成方式”与“志书编纂的组织方式”的关系
任何合理的志书,其资料都是按当时认知水平,依据事物性质分类,归宿于主体事物的。但在如何处理志书记述内容整体和部分之间关系问题上,有“总分式”和“统一式”两种类型。
“总分式”结构的志书编纂,按编纂分工(一般按社会管理职能分工),由各编纂单位按事物性质分类归属资料编纂“分志”,然后将各“分志”以“总志”的形式汇总起来。省志一般采取“总分式”,“总分式”编纂而成的志书是汇集式的,它的构成部分是“分志”。承担社会分工的部门资料自成系统。如“教育”分志的内容,既有教育行政管理的资料,又有教育事业具体的的教育科研单位、学校等等资料。如果只强调省委、省府管理的分志系统,就必然会产生与组成部门党务、管理内容的重复。如果只强调业务部门的分志编纂,忽略政府管理系统分志的设立,又会造成社会管理主体构成系统的缺项。不能很好保证它的记述对象具备“主体体系系统,资料内容完整”的要求,从整体来看,各分志产生资料的“重复”或“缺项”都是完全可能的。
“统一式”结构的志书编纂,从整体坚持按事物性质分类归属资料,“部分”只是有机整体中的某个部分。具有“主体体系系统,资料内容完整”特征。县级志书要强化整体性,选择“统一式”结构更妥当。首轮修志编纂的县级志书,用现在的眼光来看,篇目结构的合理性,资料的全面系统性,大多显得不足。原因就在于缺少对志书记述内容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的理性把握,摇摆于“总分式”和“统一式”结构方式之间。编纂组织是按“总分式”进行的,由承编单位自成系统资料编写志稿,只在总纂时,在分志志稿的基础上按“统一式”的要求“删减”和“润色”。看来,“统一式”结构的志书,是无法用“分编分纂”的编纂组织方式产生的。真正的“有机统一结构”的志书,最佳的编纂组织方式只能是“统编统纂”。
4、资料搜集“众手成志”与志书篇目“统一结构”的关系
真正的统志的篇目结构必须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统编统纂”的编纂组织方式是为了保证志书篇目结构的统一完整和记述内容的全面系统。“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地方志工作体制,志书“一地全史”的资料内容要求,人力的专业要求等等,都决定志书资料搜集只有依靠党、政、群、团等众多承编单位才能完成。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正确运用志书编纂过程的篇目设置、调整的应有功能。从实质来看,任何结构类型的篇目,其框架结构的设置都要体现时代科学发展水平的要求。但对指导资料搜集来说,篇目前几个层级的设置是为了扩大资料的容量,保证资料搜集的全面性,资料真正落实在于篇目最后层级具体项目的设置和定位。对于编写志稿来说,只要承编单位提供的最后层级的每一个项目的资料是独立、具体、完整、准确的。总纂对资料的编排、删减处置也是容易的。因此篇目总体设计,框架前面层级隶属处置要十分强调科学性,最后层级具体项目的定位要从承编单位资料的实际出发。(本文刊于《黑龙江史志》2014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