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轮省志政法类分志有关问题的探讨

政法类分志是二轮省级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二轮省级志书规划当中,虽然对政法类分志的设置不尽相同,但基本都能涵盖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工作的主要方面。笔者所在的吉林省,在二轮《吉林省志》规划当中,对政法工作的四个主要方面,分别设置了一部分志,即《公安志》《检察志》《审判志》《司法行政志》。在对这四部分志的编纂指导当中,笔者感到,由于政法工作的特殊性,省级志书中的政法类分志同其他分志相比,有着鲜明的特点。从编纂角度而言,难于把握的问题比较多,是政法类分志的一个突出特点。笔者就其中几个问题作以探讨,结合二轮《吉林省志》政法类分志编纂指导的具体实践,谈一点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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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篇目设置问题的探讨

篇目设置是修志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时代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形式上不强求一律。”①  篇目设置不科学、与社会分工实际脱节,将影响志书的资料收集、体例完整和整体质量。笔者认为,要提高政法类分志篇目设置的质量,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处理好与首轮志书衔接问题。二轮志书是首轮志书的续志,续志的重要特点就是延续性,在二轮省志政法类分志的篇目设计上,我们充分考虑对首轮志书主体内容的延续问题,对工作职能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的篇、章等都尽可能在二轮志书中保留。同时根据新时期的新变化,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如《司法行政志》的篇目设置,除延续首轮志书的主体内容外,增设了断限内新出现的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及公司律师、乡(镇)街道司法所、国家司法考试等内容;将首轮志书的“普法”篇,根据普法工作的新变化,改为“普法依法治理”篇。

二是注重体现时代特点。20世纪90年代,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重大发展,司法领域随之出现一些新事物、新变革,对其做好记述才能使二轮志书更好地体现时代特点。《审判志》在篇目设计上,单独设置“国家赔偿案件审判”章,记述刑事赔偿案件审判、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审判、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并设“审判方式改革”节,突出了审判工作的时代特点。《司法行政志》在篇目设计上,设置了狱务公开、劳教管理工作改革、律师工作改革等章节,突出了司法行政事业在断限内开展司法改革这一时代特点。

三是注重体现地域特点。吉林省是林业大省,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吉林省发生的涉林案件较多,在《检察志》中单独设置了“林业检察”章,集中记述涉林刑事、经济等犯罪案件办理,特别是涉林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在《公安志》“行业公安”篇下设置“林业(森林)公安”章,集中记述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吉林省属于边境省份,与朝鲜、俄罗斯两个国家接壤,在《公安志》“公安现役部队建设”篇中,专设“边防”章,记述公安边防部队建设。

四是注重体现专业特点。除了要体现政法工作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外,还要体现公、检、法、司部门在政法领域所具有的自身特点。如,《检察志》在篇目设计上,突出对贪污贿赂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记述,除单设“贪污贿赂检察”章外,还在其他章下另设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涉林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突出了检察工作反腐败的打击重点。

二、对负面信息记述问题的探讨

记述负面信息是一直让许多方志工作者感到困扰的问题,而政法工作涉及的负面信息较多,如何记述好负面信息更是政法类分志编纂中的难题,需要谨慎对待,恰当把握。关于志书记述的原则,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7年11月制定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客观反映本地的优势、成绩和经验,也要客观反映本地的劣势、不足和教训,不溢美、不诿过。”因此,在二轮《吉林省志》政法类各分志编纂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好对负面信息的记述。

首先,志书记述负面信息的必要性很强。一是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做好修志工作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新方志编纂工作的基本方法,方志工作者应运用这一观点和方法,以存真求实的态度做好志书编纂。二是志书全面性与客观性的必然要求。志书要成为信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内容全面客观、记述真实准确。三是志书体现时代特征的必然要求。二轮志书的断限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问题、失误和改革、发展相伴而生,志书只有一并记述,才能真正体现时代的特征。四是志书实现资政功能的必然要求。志书把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或失误加以记述,留给后人,让后人以史为鉴,在决策和施政时有所借鉴和参考,这是志书实现资政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志书记述负面信息做好入志内容的选择是关键。从省级志书整体来看,可选择的内容较多。单从政法类分志来看,应以与政法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刑事和经济犯罪案件为主,同时可选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的处理等。在选择具体案例时,还要注意案件的典型性、代表性和确定性。《审判志》编写过程中,我们通过共同研讨,明确提出入志案例应是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典型性或在某方面有代表性的案例,并且要为铁案。在入志案例的记述方面,我们对政法类分志提出,要做到案件的基本要素一致,不能出现矛盾。对于交叉内容要根据部门职能侧重记述,不可越界而书,非本志重点内容点到为止。

再次,志书记述负面信息应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政治原则。不能出现思想政治性问题,志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特别是在外事、民族、宗教和保密等方面,要准确把握政策,不可触碰红线。二是适度原则。要坚持和运用唯物辩证法原理,把负面内容的记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过”与“不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三是兼记结果原则。对负面问题的恰当处理,能够彰显党和国家在化解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志书记述时,要用积极的处理结果揭示负面信息的正面启示意义,使负面记述正能量化。

三、对入志人物记述问题的探讨

与其他的分志相比,政法类分志是对人物的记述相对较多的一类。如何处理好政法类分志对入志人物的记述,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严格把握政策,严肃把好政策关,什么样的案例、什么样的罪犯姓名可公开入志,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② 对涉密的案件要把好保密关;对涉及民族、宗教、外事、个人隐私类的案件及涉案人员的记述,要严格按政策处理;对于涉案人员的记述也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检察志》《审判志》编纂中,对于入志案例涉案人员的记述,省方志委和省检察院、省法院编纂人员研究确定,除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在记述案例时一般不公开记述涉案人员的姓名,而以姓加某某的形式记述或只记案例不记涉案人员姓名。

二是政法类分志的内容记述要突出对有重大影响、重大贡献的公安、司法干警和优秀审判员、检察官的正面记述,运用“以事系人”的记述方法,展现他们的精神风貌,反映他们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做的重大贡献,突出正能量。除在相关案件的记述中用“以事系人”方式记述相关人员的事迹外,还应采用表格名录的方式,收录立功获奖的公安、司法干警和优秀审判员、检察官,避免只见案件不见人的问题。但在记述他们的先进事迹时,也要客观准确,做到不溢美、不夸大。

三是政法类分志在记述涉案犯罪人员时,应特别注意社会效益,具体记述时要注意方法,把握尺度,不要因为对涉案犯罪人员的记述而产生负面社会影响。③ 在案件记述中,要客观真实、言简意赅,不脱离案情,不对案情做细节描写,一般不应涉及涉案人员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心理活动等。对这类人物的记述,要做到实事求是,既不隐恶,又不渲染。

在编纂指导工作中,我们从以上三条原则出发,对政法类几部分志志稿中涉及人物的记述内容做了较好地处理。如,《公安志》的初稿中,在记述公安干警的事迹时就有一些溢美之词,一些案例的记述也存在细节描写,对涉案人员个人信息的处理也有不当之处,经过我们的修改,这些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注释:

①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1998年2月10日印发。

②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当代志书编纂教程》,方志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③ 苑广才、党戈:《方志写作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责任编辑:小志